大爷干了40年“临时工”,单位未缴社保,向法院起诉被驳回

发布日期:2024-09-09 16:01    点击次数:179

今年71岁的张师傅,在西安市鄂邑区水务局渭河管理站干了40年的“临时工”,单位一直未给他缴纳社保。为了维护自身权益,他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却被两次驳回。

  在职工食堂当炊事员

  从30岁干到了70岁

9月5日,张师傅的儿子小张反映说,1983年,当时30岁的父亲开始在渭河管理站职工食堂当厨师,直到去年底离职回家,他已经70岁。“父亲属于临时工,干了一辈子,这些年连正常假期都没享受过,勤勤恳恳的工作,拿的是社会最低标准工资,退休时还不到2000元。”小张说,父亲应该是60岁退休,因为身体还可以,又干了十年,结果却连社保都没有。考虑到养老和医保等后顾之忧,他决定替父亲维权。

小张说,去年初,他在网上反映此事,当时父亲还在职,渭河管理站回复说“本人已超出规定年龄,按照规定60岁以上无法缴纳社保,只能经过司法途径申请经济补偿。”

他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鄠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理由是“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主体不适格,请求不符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的受理条件。”

受访者供图

受访者供图

  起诉后被两级法院驳回

  认定“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

张师傅起诉至鄠邑区法院,要求被告渭河管理站支付养老保险待遇损失430500元,并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57105元、2023年未休年休假工资2527.2元等。

鄠邑区法院民事裁定书上明确,1983年4月原告入职被告处从事炊事员工作,工资按月发放,2023年11月离职,原告在职期间,被告未安排原告休年休假,未依法为原告缴纳社保,导致原告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经原告多方维权,至今未得到解决。

法院经审查查明,被告称原告按照陕西省有关政策规定从有关部门领取了2014年、2016年、2017年、2018年、2019年的养老补助,对此原告予以认可。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2013年6月13日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此后按照陕西省有关政策规定原告从有关部门领取过养老补助,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养老保险待遇损失,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及2023年未休年休假工资之请求,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故驳回原告的起诉,受理费10元退还原告。

由于不服该裁定,原告又向西安市中院提起上诉。西安中院审理认为,张师傅认可其从60周岁开始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且已经按照陕西省有关政策从相关部门领取过养老补助,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领了养老补助

  还能享受职工养老待遇吗?

9月5日上午,渭河管理站相关负责人表示,张师傅确实是单位的长期临时工,未缴社保是多年的历史遗留问题。

“省上曾出台过长期临时工的政策,由财政上发放养老补助,张师傅领过几年。”他介绍说,发放时张师傅还在岗,后来补助暂停了,现在他已经离职,后续这份补助应该还能接续上。

记者查询到,2011年12月23日,经陕西省政府同意,省人社厅、财政厅印发了《关于对按计划招用的曾在我省国有、集体企业工作过的农业户籍人员发放养老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11〕178号),对符合条件人员发放工龄补助所需资金,由省财政和市县财政各负担50%。

“父亲确实领过几年补助,但钱很少。”小张表示,为员工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的法律义务,政策性的养老补助与职工养老金不是一个概念,金额标准与养老保险待遇差异很大,补助不能替代职工养老金。

“劳动仲裁不行,起诉也不行,现在究竟该怎么办?”小张很无奈。

律师观点

  临时工名称已不复存在 本案属于法院受理范围

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舒认为,该案涉及以下问题:

第一,关于张师傅“临时工”身份的认定问题。“临时工”是形成于《劳动法》颁布实施之前相对于企业正式工的一个概念。《劳动法》颁布实施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职工在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此,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职工而言的临时工名称已不复存在。本案中,用人单位鄂邑区水务局渭河管理站负有与劳动者张师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建立各种社会保险,使其享有有关的福利待遇的义务。

第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定的义务。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劳动者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社会保险缴费年限未能达到15年的,且社保机构不能依法补缴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相关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的赔偿责任,本案就属于这种情况。

第三,本案属于法院受理范围。首先,政策性养老补助不能替代社会养老保险,其资金来源、发放标准、领取条件等均与职工养老金不同。本案中,张师傅虽然领取了政策性养老补助,但这并不影响其应享有的职工养老金待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法院应予受理。

本案中,张师傅与鄂邑区水务局渭河管理站之间的纠纷鄠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及法院应当受理。

王舒建议,如果有充分证据证明劳动关系,建议张师傅重新起诉要求养老保险待遇损失赔偿,要求按月发放养老金。

  养老补助象征性替代养老金 当事人不服可向省高院提请再审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为员工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的法律义务,政策性的养老补助与职工养老金并非一个概念,但是张师傅已按照陕西省有关政策规定从有关部门领取过养老补助,其行为表明默认了该政策性养老补助。此外,因用人单位长期未为张师傅交社保,实践中,依照社保相关政策,现在也缴不进去。一二审法院之所以不支持张师傅的诉求,一个重要原因是,张师傅的情况属于历史遗留问题,情况特殊。针对此类特殊案例,陕西省相关部门曾出台过临时工政策,由财政上发放养老补助,以此来弥补未缴社保的员工的利益损失,这也就意味着用这一养老补助象征性地代替了养老金。一二审法院正是基于该政策做出了判决。

赵良善建议,如张师傅不服一二审判决,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5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民事诉讼法》第212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张师傅可在半年内依法向上级法院即陕西省高院提起再审申请,针对此案,由省高院启动再审程序,继而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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